通关指南 |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

发布时间:2023-03-03 浏览:2788

一、核准依据

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》

第五十五条 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验熏蒸、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,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。

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》

第二条  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以及监督管理。

第六条  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;未经核准,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。

海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输入国家(地区)要求,对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,向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疫处理单位实施检疫处理。


二、定义



“出入境检疫处理”是指利用生物、物理、化学的方法,对出入境货物、交通工具、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,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、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。

“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”(以下简称检疫处理单位)是指经直属海关核准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。


三、核准类别



出入境检疫处理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,分为A类、B类、C类、D类、E类、F类、G类共七大类别。

A类:熏蒸(出入境船舶熏蒸、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);

B类:熏蒸(A类熏蒸除外);

C类:消毒处理(熏蒸方式除外);

D类: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(熏蒸方式除外);

E类:热处理;

F类:辐照处理;

G类:除上述类别外,采用冷处理、微波处理、除污处理等方式的出入境检疫处理。

检疫处理单位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。


四、申请条件






基本条件

1.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2.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;

3.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,危险化学品的运输、储存、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
4.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、药剂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
5.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、急救药品和设施;

6.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、效果评价、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;

7.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、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;

8.配备经培训合格的检疫处理人员;

9.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,法律法规有规定的,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。













五、申请材料



1

首次申请

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、检疫处理人员名单。

2



变更申请

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。

3

延续申请

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、检疫处理人员名单。

4

注销申请

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、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,应交回原《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》。

以上申请材料下载网址(以济南海关为例):

http://jinan.customs.gov.cn/jinan_customs/500368/2788764

/2788767/2894049/index.html


六、办理流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