聚焦 | 11月,又一批外贸新规生效实施!外贸人想知道的都在这里!

发布时间:2022-11-15 浏览:346
11月,国内外又有不少外贸新规开始生效。货物监管、进口许可、产品检疫、通关便利、贸易限制、贸易救济、投资细则等方面均有涉及。下面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!(点击下划线文字,直达链接详情)



国内


01



111日起 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开始施行


2022年11月1日起,海关总署制定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第260号令)开始施行。办法规定,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,应当接受海关监管;过境货物运抵出境地,经出境地海关核销后,方可运输出境。


02



111日起 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、羊毛、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等可签发电子配额证


近日,商务部制定了《2023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》和《2023年羊毛、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》。自11月1日起,商务部对本年度新批准的食糖、羊毛、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及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等签发电子配额证,并将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。企业凭电子配额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,海关调用配额证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。


03



11月1日起 进口或生产电子烟将征收36%消费税


近日,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》。《公告》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,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。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。生产(进口)环节的税率为36%,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%。纳税人出口电子烟,适用出口退(免)税政策。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。该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。


04



111起 施行新版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


10月26日,国家药监局发布新修订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》(简称《办法》),自11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对于境外持有人实施召回,新版《办法》予以具体规定。境外生产药品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,由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中国境内代理人按照新版《办法》组织实施。新版《办法》还对境内生产并出口药品的召回工作进行了明确。


05



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发布15条措施支持外资


近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印发了《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》(简称《政策措施》),进一步加大制造业引资力度,着力解决外商投资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,全面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服务,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。


06



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又新增8个


10月26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101号(关于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公告),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范围扩大至天津王兰庄国际商贸城、河北唐山国际商贸交易中心、吉林珲春东北亚国际商品城、黑龙江绥芬河市青云市场、江西景德镇陶瓷交易市场、重庆市大足龙水五金市场、新疆阿拉山口亚欧商品城、新疆乌鲁木齐边疆宾馆商贸市场等8家市场。


07



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获准进口


10月1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5号(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),即日起,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菜籽粕和豆粕进口。


08



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获准进口


10月1日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2年第94号(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菜豆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),即日起,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菜豆进口。


09



巴布亚新几内亚食用水生动物获准进口